此文章原創:千古洲博客 劉桂明的博客 千古洲博客(法之光)
“培訓門”里的法律難題
一個私企老板作為學生,帶著求學充電的熱情,帶著價格不菲的學費(3.7萬元人民幣),帶著經商業務中的困惑,帶著對首都名校的崇敬,從沈陽來到了北京,來到了清華大學,來到了清華大學“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結果發現,該來講課的人沒來,該來上的課沒上,該開的小班沒開。于是,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他憤而起訴清華大學,向法院要求法律的說法。
按理來講,在各地名校以各種方式舉辦所謂以“研修”、“進修”名義的“總裁班”或“MBA”,最終出現情況造成糾紛,已經不算什么新聞,也不算什么要聞。但是,它因為原告于博的總裁身份和清華大學的名校品牌又確確實實成了一條新聞。
在我看來,形成新聞的奧妙可能還在于其中的法律難題。
根據媒體報道:2008,于博報名并繳款年1月17日3.7萬元,成為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舉辦的第28期“總裁班”的一名學員。開班后,于博等學員發現,原來看到的招生廣告中承諾的包括林毅夫、郎咸平在內的10多名國內頗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均未到場授課,而且還存在著教師整體素質不佳、原定60人的小班被“增肥”為170人的大班、教學組織管理混亂、授課時間嚴重不足等問題。
5,在與學院方面口頭溝通無效的情況下,該班推選于博等月16日4名同學為代表,與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交涉,并提交了書面的維權紀要。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院長助理陳肖庚代表學院正式答復學員,承認該班在教學組織管理方面確實存在問題,并提出了包括“按照招生承諾安排授課內容”等6條整改措施。但于博等學員發現,整改后的“總裁班”教學質量并未得到實質性提高,距離他們的期望相去甚遠。
10,于博以個人名義,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清華大學月10日“按照招生廣告承諾安排教學內容,在媒體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費10萬元”,12,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月1日“于博起訴清華大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清華大學方面在12首次對此事及時發表了聲明,聲明稱,學院認為月2日“招生廣告凡經繼續教育學院審批通過的,從未列作過主講專家名單,也從未作出具體主講專家的承諾”。聲明還稱,針對此前媒體報道中出現的有關學院將該項目“承包”給個人,這是“不符合事實的”。但這一內容實際上并未在起訴書中出現。作為“開放式”辦學的一種改革措施,學院認為“所舉辦的部分教育培訓項目有一些合作單位,合作單位與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合作均經過嚴格的審核”,合作單位并未參與到教學質量的管理中,因為“所有培訓項目的教學質量均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媒體的報道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出其中涵蓋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本案究竟是屬于侵權還是違約?也就是說,被告是涉嫌欺詐還是違反合同?二是本期“總裁班”究竟是清華大學獨立開辦還是與其他機構合作?換句話說就是,究竟應該是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現在,本案已經經過一審程序并已形成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于博提交的從社會培訓網站上下載的招生簡章等證據,不是出自清華大學的正式網站,不足以證明清華大學在招生過程中進行了虛假宣傳。其次,因于博與清華大學并未簽訂書面的教育培訓合同,而對于參加授課的具體教師、授課的具體內容及授課的效果,雙方當事人并沒有作出明確約定,所以對于于博所訴研修班教學質量低下,導致學習目的無法實現的主張,缺乏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第三,針對于博提出的教學質量問題,清華大學已進行了答復和整改,所以學員對教學中存在問題的反映并不足以認定清華大學構成違約。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于博的訴訟請求。
由此看出,首先,于博與清華大學之間的糾紛屬于違約,但沒有證據證明清華大學構成違約;其次,不論清華大學是獨立開辦與其他相關機構合作開辦此次培訓班,清華大學均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得到這樣的判決,顯然讓本案原告于博百思不得其解。于是,他準備上訴,以澄清事實,有效維權。
在外人看來,原告的不解是因為本案的判決還有幾個問題沒有解決:
一是“招生宣傳”究竟是誰做的?按照本案披露的事實,毫無疑問,這個“招生宣傳”屬于虛假宣傳。但究竟是誰去做的“招生宣傳”卻成了懸疑。很顯然,肯定與本次培訓班的開辦單位有關。換言之,不是清華大學就是清華大學的合作機構去做的“招生宣傳”。但是,一審判決沒有對此進行明確認定。看來,在證據來源的認定上,法院沒有認可原告方的取證努力;
二是“招生簡章”是否屬于教育培訓合同?應當說,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招生宣傳”也好,“招生簡章”也罷,其實就是一種要約。對“招生宣傳”的回應與對“招生簡章”的認可,則應屬于當事人的一種承諾。于博交錢上課,應被視為已經履行了承諾。也就是說,至此他與清華大學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教育培訓合同。有專家也認為,“招生簡章”應該就是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的協議,盡管不需要雙方簽署,但還是有很大約束力的。但是,在授課內容、授課效果、教學質量等方面,法院沒有認定原告的主張。看來,在證據效力的認定上,法院與原告的主張還有較大差異;
三是究竟誰應該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違約已經形成事實,但沒有證據證明是清華大學的責任。從被告的聲明來看,我們又可以看出其中蘊含許多潛臺詞:盡管有虛假宣傳,但不是我們的責任;盡管存在教學質量問題,但我們已經進行了整改;盡管是合作辦學,但合作方沒有參與管理。總而言之,作為本案被告,我們既沒有過錯,也沒有責任。看來,在法律責任的認定上,原告與被告雙方的主張相距甚遠。最后,法院沒有認定原告的法律意見。
綜上所述,本案的新聞其實不新,但本案的問題卻頗具新意,更具深意。也就是說,從本案來講,在法理上,客觀事實與證據事實,究竟應該體現?從感覺來看,清華大學顯然是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的,但事實上卻是清華大學沒有承擔責任。所以,如何在證據上說服法官,將是原告于博及其代理律師下一步的工作重點。對清華大學來說,今后則應當認真反思的是:如何規范辦學、如何合作辦學、如何維護求學者的合法權利。也許,這正是本案帶給我們的另一種啟示。因為原告已經表示即將上訴,所以對本案的結果我們可能還可以作一種更仔細的期待。我們且看這個法律難題如何獲得最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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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門”里的法律難題
一個私企老板作為學生,帶著求學充電的熱情,帶著價格不菲的學費(3.7萬元人民幣),帶著經商業務中的困惑,帶著對首都名校的崇敬,從沈陽來到了北京,來到了清華大學,來到了清華大學“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結果發現,該來講課的人沒來,該來上的課沒上,該開的小班沒開。于是,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他憤而起訴清華大學,向法院要求法律的說法。
Written By: boyu boyu
Date Posted: 200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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