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參加了清華大學鋼鐵產業高級工商管理研修班,在2008年又參加了清華大學公司冶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這兩次學習清華大學給我開的發票都是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因我近日和清華大學發生糾紛,清華稱只有把他們給我開的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退回后,清華才能給我退費。按我個人理解應是清華給我開紅字發票來解決此問題。當我前幾天向貴局12366咨詢得到的答復是我參加的是非學歷教育,清華應給我開正規發票,開這種收據是不合法的,涉嫌偷稅。并對我說,我做為公民應對這種行為進行舉報。所以當時我就對清華大學的這種行為進行了舉報。據后來咨詢貴局同志給我的答復是根據稅法規定,這種辦學方式應該開具正規的發票,交納營業稅,稅率為5.5%。在這五年間,據有關人事稱就去年一年清華大學這項辦學收入就達到6.9億元,5年累計收入高達幾十億元,若清華大學這項辦學收入都開具的是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而不是正規發票的話,那清華大學這五年涉稅金額高達上億元。此事我認為事關重大,搞的我都有點睡不好覺,希望貴局盡快查實。
單號:2009010201021729
單號:2009010201021727
于博
(電話:13998244254)
2009年4月14日
再次舉報信
我在2009年4月14日對清華大學舉辦的各種培訓班涉嫌偷稅的問題進行了舉報。幾天后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給我回電話說清華舉辦的各種培訓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文件中所說的免稅范圍內,不屬于稅務稽查范圍。在接到電話答復后,我在網上查找了相關文件,對在 [2004]39號文件中第三點第二條中所說的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有如下解釋。“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于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我通過各種渠道得知清華大學舉辦的各類培訓,所用的賬戶并非統一賬戶,所用有三個賬戶(有附件證明),并且是否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也不可知。根據清華大學教育培訓合同管理辦法(有附件說明)第九條所稱,清華大學所辦的各類培訓是有合作單位的,收入并非全部歸學校所有。并且據張家麟教授所說,北京大學舉辦的各類培訓也是有合作單位的,培訓收入的40%是歸合作單位所有的,也并非全部歸北大所有。(有北大張家麟教授與北大合作的廣告審批件及張家麟教授與北大所簽合同說明)。所以清華大學的這種辦學收入不屬于[2004]39號文件中所說的免稅范圍。而且按[2006]3號文件中第五條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清華大學應給我開具正規發票,并且今天上午貴局的同志又給我打來電話說清華大學確實應該給我開發票而不是收據(有附件說明)。據有關人事稱就去年一年清華大學這項辦學收入就達到6.9億元,應按稅率為5.5%繳稅,幾年下回涉稅金額高達上億元。綜上所述我認為清華大學在這項收入上存在嚴重的偷稅行為,望貴局能對此事盡快查實并給予答復。
單號:2009010201021729
單號:2009010201021727
于博
(電話:13998244254)
2009年5月4日